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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属于
2024-10-28 22:44:49 33人已围观
简介1.客车的级别以什么为标准评定?2.汽车维修工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有何区别?3.汽车维修主要技术相关标准有哪些类4.客车分类有哪些客车的级别以什么为标准评定? (一)分类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轿车两类。 (1)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3种。见下表。 (2)
1.客车的级别以什么为标准评定?
2.汽车维修工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有何区别?
3.汽车维修主要技术相关标准有哪些类
4.客车分类有哪些
客车的级别以什么为标准评定?
(一)分类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轿车两类。 (1)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3种。见下表。 (2)轿车不分类型。(二)等级划分(见下表)
(三)等级评定内容
(1)客车主要评定:客车结构与底盘配置:动力性;安全性;舒适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及服务设施等。
(2)轿车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空气调节与控制、卫星定位系统及行李舱容积等。(四)等级评定规则
所有评定指标均为必要条件。 1.新车等级评定 客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根据该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实车检测结果,依规定评定等级,以“评定表”形式发布。 2.在用车等级评定 在用客车经检侧符合《道路运翰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2)标准有关规定时,才具备评定等级资格。在用客车经检测,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T/T 198-2004)评为一级车时,才具有评定高级客车资格。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当过户时必须重新评定等级,应按自新车投人营运之日计算,当累计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下表规定时,将由已评等级降至相邻下一等级:(五)等级评定条件
(1)客车车长不大于5m时,可不设车内行李架。 (2)座椅尺寸按《客车座椅)( QC/T 6332009)规定侧量。 (3)座间距按(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0942007)规定侧A。 (4)内饰件应软化处理,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并符合《汽车内饰标准》(GB 8410-2006)的规定。 (5)卫生间应设洗手池,冲洗便器污水应存人污水箱。 (6)客舱按(汽车车身术语)( GB/T 4780-2000)规定。 (7)行李舱与客舱隔离并在车外具有独立舱门的完整空间,若分置若干处时,任一处容积不得小于0.15m3(其中任意边长不小于0. 4m),否则不记人总容积。核计行李舱容积时,其乘客数按评定该等级核实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员)。 (8)防雨密封性符合《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QC/T 476-2007)。客车底盘润滑点少于五处时,可选装自动润滑装置。ABS(一类)按(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594-1992)规定。 (9)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发动机排放值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10)高级客车质A保证期:按新车投人营运之日起计保质里程或年限,质盆保证期按照相关规定,并以先达到为准。汽车维修工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有何区别?
一、论述二者的区别要根据二者的定义来判断。
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技术等级证书:技术等级是院各产业部门依法制订的,用以衡量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那么等级证书就是评论你对该技能的熟练程度的评定。
综上:职业资格证书是表面劳动从事者是否具有从事该职业的资格证明。那么技术等级证书是评定劳动者对该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汽车维修主要技术相关标准有哪些类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客车分类有哪些
摘要:长途客车一般指周期性往返于两个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之间的公交交通方式。长途汽车在南方较发达。那么,营运客车分类有哪些呢?长途客车种类客车分类有哪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划分、等级评定内容、等级评定规则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营业性客运汽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8410—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2479—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12481—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3定义
本标准用下列定义:
营运客车Commercialmotor-vehiclesofpassengertransport
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4类型划分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含卧铺客车)和轿车。客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小型客车三种。
4.1大型客车
车身长度>9m。
4.2中型客车
6m<车身长度≤9m。
4.3小型客车
车身长度≤6m。
5等级划分
5.1大型客车分为高、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五个等级。
5.2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5.3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5.4轿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6等级评定内容
6.1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及小型客车
主要评定动力性、行驶平顺性、制动性、密封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车内服务设施、整车布置与内饰。
6.2轿车
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和空调性能。
7等级评定规则
7.1本标准第8章所规定的所有评定条件均为必要条件。
7.2高、高二级和高一级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应达到JT/T198所规定的一级车水平;中级和普通级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应不低于JT/T198所规定的二级车水平。
7.3新车等级评定
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及设施参数或根据车辆技术性能及设施的实际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条件评定等级。
7.4在用车等级评定
根据车辆现有技术性能和设施的实际检测结果,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条件评定等级。
7.5在用营运客车的降级条件
已经评定过等级的在用营运客车,自本等级评定之日起,当其累计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超过规定界限时,车辆将由原等级降至相邻的下一级。
7.5.1高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60万km。
7.5.2高二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50万km。
7.5.3高一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40万km。
7.5.4中级营运客车降级界限
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km。
8等级评定条件
8.1大型高客车
8.1.1动力性
8.1.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25km/h。
8.1.1.2比功率应不小于14.5kW/t。
8.1.2行驶平顺性
8.1.2.1前悬架应用独立悬挂。
8.1.2.2悬架应用气囊弹性元件。
8.1.3制动性
8.1.3.1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及缓行器。
8.1.3.2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1.4密封性
8.1.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1.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1.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0dB(A)。
8.1.6空气调节
8.1.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而且用独立式制冷装置和独立式暖装置。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1.6.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1.6.3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
8.1.6.4应设置故障自动诊断和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1.7乘客座椅
8.1.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7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480mm。
8.1.7.2靠中间通道的座椅位置可以横向移动或座椅座垫宽度不小于500mm。
8.1.7.3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5°。
8.1.7.4座椅应设扶手。
8.1.7.5座椅应用“2+2”排列形式。
8.1.7.6除第一排和面对面座椅外,其它座椅前应设踏脚板。
8.1.8车内服务设施
8.1.8.1卫生间应设有洗手池和用水或化学试剂冲洗的便池。便池的冲洗、洗手水的排放、通风机等应具有良好的功能。
8.1.8.2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8.1.8.3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8.1.8.4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8.1.8.5每个座位应设阅读灯。
8.1.8.6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1.9整车布置与内饰
8.1.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1.9.2发动机应为中、后置。
8.1.9.3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10m3。
8.1.9.4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2大型高二级客车
8.2.1动力性
8.2.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20km/h。
8.2.1.2比功率应不小于11.0kW/t。
8.2.2行驶平顺性
悬架应用气囊弹性元件。
8.2.3制动性
8.2.3.1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2.3.2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2.4密封性
8.2.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2.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2.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5dB(A)。
8.2.6空气调节
8.2.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而且所用的制冷装置和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
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2.6.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2.6.3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8.2.6.4应设有故障自动诊断和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2.7乘客座椅
8.2.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8.2.7.2靠中间通道的座椅位置可以横向移动或座椅座垫宽度不小于500mm。
8.2.7.3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8.2.7.4座椅应设扶手。
8.2.7.5座椅应用“2+2”排列形式。
8.2.8车内服务设施
8.2.8.1卫生间应设有洗手池和用水或化学试剂冲洗的便池。便池的冲洗、洗手水的排放、通风机等应具有良好的功能。
8.2.8.2应设有冷热饮料供应设施。
8.2.8.3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8.2.8.4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8.2.8.5每个座位应设阅读灯。
8.2.8.6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2.9整车布置与内饰
8.2.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2.9.2发动机应为中、后置。
8.2.9.3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8m3。
8.2.9.4内饰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3大型高一级客车
8.3.1动力性
8.3.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10km/h。
8.3.1.2比功率应不小于10.0kW/t。
8.3.2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用气囊弹簧、钢板与气囊组合弹簧或少片变截面钢板弹簧(≤3片)。
8.3.3制动性
8.3.3.1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3.3.2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4.5.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20mm。
双人座椅座垫宽度≥8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0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00mm。
8.4.5.2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型或软垫型。
8.4.5.3座椅用“2+2”排列形式。
8.4.6车内服务设施
8.4.6.1应设有音响装置。
8.4.6.2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4.7整车布置与内饰
8.4.7.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4.7.2行李舱容积应不小于3m3。
8.4.7.3内饰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5大型普通级客车
除大型高、大型高二级、大型高一级和大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大型客车。
8.6中型高二级客车
8.6.1动力性
8.6.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15km/h。
8.6.1.2比功率应不小于14.0kW/t。
8.6.2行驶平顺性
悬架用气囊弹性元件。
8.6.3制动性
8.6.3.1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6.3.2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6.4密封性
8.6.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6.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6.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5dB(A)。
8.6.6空气调节
8.6.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而且所用的制冷装置和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6.6.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6.6.3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8.6.6.4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6.7乘客座椅
8.6.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8.6.7.2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8.6.7.3座椅应设扶手。
8.6.8车内服务设施
8.6.8.1应设有冷或热饮料供应设施。
8.6.8.2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8.6.8.3应设有彩色闭路电视。
8.6.8.4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6.9整车布置与内饰
8.6.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6.9.2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7中型高一级客车
8.7.1动力性
8.7.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05km/h。
8.7.1.2比功率应不小于12.5kW/t。
8.7.2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用气囊弹性元件、钢板弹簧与气囊组合弹性元件或少片变截面钢板弹簧(≤3片)。
8.7.3制动性
8.7.3.1应设有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7.3.2气制动车辆应设置储能弹簧制动装置。
8.7.4密封性
8.7.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7.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7.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7dB(A)。
8.7.6空气调节
8.7.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7.6.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7.6.3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7.7乘客座椅
8.7.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8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2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80mm。
8.7.7.2座椅靠背角度调节量应不小于20°。
8.7.7.3座椅应设扶手。
8.7.8车内服务设施
8.7.8.1应设有冷或热饮料供应设施。
8.7.8.2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8.7.8.3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7.9整车布置与内饰
8.7.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7.9.2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8中型中级客车
8.8.1动力性
8.8.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83km/h。
8.8.1.2比功率应不小于11.5kW/t。
8.8.2密封性
8.8.2.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8.2.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8.3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9dB(A)。
8.8.4空气调节
8.8.4.1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不小于1880KJ/h,人均暖热量应不小于
1670kJ/h。
8.8.4.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0m3/h。
8.8.4.3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8.5乘客座椅
8.8.5.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2.0mm。
双人座椅座垫宽度≥8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700mm。
面对面座椅间距≥1300mm。
8.8.5.2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型或软垫型。
8.8.6车内服务设施
8.8.6.1应设有音响装置。
8.8.6.2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8.7整车布置与内饰
8.8.7.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8.7.2内饰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9中型普通级客车
除中型高二级、中型高一级和中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中型客车。
8.10小型高二级客车
8.10.1动力性
8.10.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15km/h。
8.10.1.2比功率应不小于23.5kW/t。
8.10.2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用少片变截面钢板弹簧(≤3片)、螺旋弹簧或拉杆弹簧弹性元件。
8.10.3制动性
应装备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10.4密封性
8.10.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10.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10.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4dB(A)。
8.10.6空气调节
8.10.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而且所用的制冷装置和暖装置中至少有一种为独立式。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10.6.2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10.6.3空调系统应具备自动调节车内温度和通风换气量的功能,或设置供乘客自行调节冷暖风量及通风换气量的开关装置。
8.10.6.4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10.7乘客座椅
8.10.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72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70mm。
8.10.7.2座椅应设扶手。
8.10.7.3座椅用“1+2”排列形式。
8.10.8车内服务设施
8.10.8.1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及话筒。
8.10.8.2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10.9整车布置与内饰
8.10.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10.9.2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11小型高一级客车
8.11.1动力性
8.11.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105km/h。
8.11.1.2比功率应不小于21.5kW/t。
8.11.2行驶平顺性
悬架可用少片变截面钢板弹簧(≤3片)、螺旋弹簧或扭杆弹簧弹性元件。
8.11.3制动性
应装备ABS防抱死制动装置。
8.11.4密封性
8.11.4.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11.4.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11.5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6dB(A)。
8.11.6空气调节
8.11.6.1空调系统应兼有制冷和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和人均暖热量均应不小于1880kJ/h。
8.11.6.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5m3/h。
8.11.6.3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11.7乘客座椅
8.11.7.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40mm。
座椅深度≥440mm。
靠背(含头枕)高度≥68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70mm。
8.11.7.2座椅应设扶手。
8.11.7.3座椅用“1+2”排列形式。
8.11.8车内服务设施
8.11.8.1应设有立体声音响装置。
8.11.8.2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11.9整车布置与内饰
8.11.9.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11.9.2内饰应软化处理,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12小型中级客车
8.12.1动力性
8.12.1.1设计车速应不小于93km/h。
8.12.1.2比功率应不小于19.0kW/t。
8.12.2密封性
8.12.2.1防雨密封性应符合GB12481的规定。
8.12.2.2防尘密封性应符合GB12479的规定。
8.12.3车内噪声
车内匀速噪声应不大于78dB(A)。
8.12.4空气调节
8.12.4.1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暖功能,人均装机制冷量不小于1880kJ/h,人均暖热量应不小于1670kJ/h。
8.12.4.2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人均通风换气量应不小于20m3/h。
8.12.4.3燃烧式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
8.12.5乘客座椅
8.12.5.1座椅尺寸
单人座椅座垫宽度≥420mm。
双人座椅座垫宽度≥840mm。
座椅深度≥420mm。
靠背高度≥650mm。
同方向座椅间距≥650mm。
8.12.5.2座椅座垫和靠背应为弹簧型或软垫型。
8.12.5.3座椅用“1+2”排列形式。
8.12.6车内服务设施
8.12.6.1应设有音响装置。
8.12.6.2侧窗应设有挂式或卷式窗帘。
8.12.7整车布置与内饰
8.12.7.1乘客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且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8.12.7.2内饰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并符合GB8410的规定。
8.13小型普通级客车
除小型高二级、小型高一级和小型中级客车以外,符合《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的小型客车。
8.14卧铺客车
8.14.1卧铺外形尺寸和相关尺寸
8.14.1.1高、高二级及高一级卧铺客车
卧铺长度≥1800mm。
可调式卧铺座垫长度≥1070mm。
卧铺宽度≥500mm。
卧铺靠背角度调节范围≥50°。
护栏高度≥150mm。
卧间距≥1450mm。
横向间距≥350mm。
上铺高≥830mm。
铺间高≥800mm。
8.14.1.2中级和普通级卧铺客车
卧铺长度≥1800mm。
可调式卧铺座垫长度≥1070mm。
卧铺宽度≥450mm。
卧铺靠背角度调节范围≥50°。
护栏高度≥150mm。
卧间距≥1400mm。
横向间距≥350mm。
上铺高≥780mm。
铺间高≥750mm。
8.14.2卧铺客车的技术性能和其它设施应满足相应类型、等级客车的要求。
8.14.3应用“1+1”或“1+1+1”纵向排列形式。
8.14.4乘客区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0mm。
8.15轿车
8.15.1高二级
8.15.1.1空调系统应同时具有制冷和供热功能。
8.15.1.2发动机排量不小于2.5L。
8.15.2高一级。
8.15.2.1空调系统应同时具有制冷和供热功能。
8.15.2.2发动机排量:2.0L≤排量<2.5L。
8.15.3中级
8.15.3.1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供热功能。
8.15.3.2发动机排量:1.3L≤排量<2.0L。
8.15.4普通级
发动机排量小于1.3L。